省编办有关负责人就全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答记者问

编稿时间:2018-04-11     来源:黑龙江省政府网     作者:王彦
      日前,省委省政府印发了《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针对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宜,省编办副主任、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东民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问:为什么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答:我省事业单位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同新时代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主要有四方面:一是事业编制规模总体偏大。我省事业编制总量在全国排名靠前,与人口、地域面积和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大量人力资源、政府资产和财政资金配置在事业单位等非生产部门。二是事业机构重复分散设置。很多职能相近或交叉的事业单位重复分散设置在不同主管部门,导致人财物力重复投入。三是事业功能定位不清。一些事业单位变成了“二机关”,偏离了公益性宗旨;一些应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单位异化为机关或收费组织,成为“红顶中介”;一些事业单位占有土地、林地等资源,参与市场竞争,严重偏离了公益目标。四是一些事业单位规模过小,业务能力受限。在人员编制较少的事业单位中,真正从事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往往不足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影响了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和质量。
     问:本次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什么关系?
     答: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不是对之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否定和另起炉灶,而是事业单位改革整体布局的两个阶段,分类是前提,机构改革是其延伸和深化。
     问:本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是什么?
     答:通过机构改革,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5%;市(地)、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
     问: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怎么改?
     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推进:一是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编制规模。二是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具体来说,“空壳”事业单位一律撤销;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省直编制30名及以下单位、市(地)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县(市)编制3名及以下单位要重点推进机构整合;省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通过整合撤并,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20名及以下编制规模的事业单位最多只可保留1个;优化整合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按整合后单位职责任务确定合理的事业编制规模;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事业单位整合。重点是科研、报刊、干部教育、培训疗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服务等领域事业单位。三是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相衔接,全面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实行以市县属地化执法为主的管理体制。四是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区分不同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实施不同改革政策。经济效益较好的先期转企;经济效益一般的创造条件转企;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予以撤销或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五是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分类回头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及收入进行清理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并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
     问: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是什么关系?
     答: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党政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协同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党政机构改革,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步骤,抢前抓早,倒排工期,力争9月底前完成第一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避免与党政机构改革相互交织。同时,要提前梳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权情况,尽快提出改革意见,做好与主管部门新“三定”规定的有效衔接。主管部门不管是否涉及整合撤并,都要继续按原职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不出现责任缺位、工作断档。